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男士生发液、女士生发液等货物一批,总价446.059101万港元。经查发现,该车货物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应报检商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报检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陈述报告、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