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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HIPS再生塑胶粒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5 19: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2次

    2021年06月0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HIPS再生塑胶粒(商品编码:3903900000)25000千克。2021年06月09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并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进口货物固废初筛报告》,鉴定所送样品疑似固体废物【所送样品为再生高抗冲聚苯乙烯,主要成分为聚苯乙烯(PS)、聚丁二烯和炭黑】。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1004707),鉴别结果:样品为高抗冲聚苯乙烯再生颗粒,样品中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PBBs&PBDEs)含量不符合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求,根据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1及5.2条款判断,所送样品是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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