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烯共聚物颗粒25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00,进口关税税率0,申报总价1764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2000.99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7686.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罚款人民币0.61万元。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