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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废铜碎料等货物特殊关系申报不实违规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4: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04次

    当事人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废铜碎料等货物,15票报关单存在特殊关系未如实申报之情形,涉及金额146325363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与其供货商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特殊关系情形,买卖双方应存在特殊关系,而当事人在委托报关单位申报进口时,未将上述情形告知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一栏中申报为“否”,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稽查材料、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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