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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HIPS”再生胶料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9 19:1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6次

    2018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HIPS”再生胶料26500千克,申报总价26765美元。经计核,该批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211429元,经海关查验及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该批货物被鉴定为聚苯乙烯, 应归类为39152000(属于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苯乙烯聚合物的),监管条件为AP(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商品编号与海关认定的实际货物商品编号不符,申报不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化验鉴定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查问笔录、涉案企业情况说明及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未能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编号,影响国家对许可证件的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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