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电池(8507600090)129700个,规格为:供电用|锂离子|无牌|无型号|小于7000毫安|不含汞|3.7V,详见报关单。2021年03月3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实际出口货物:锂电池,规格为:3.7V~3.85V,3000~7000mA,BL270/EBBJ530ABE/BP40/BN51/BL4D/BM3D/BN4A/BN43/BN46/BN31/BM3F/BN40等型号。经核,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包装不合格、货物无危包证。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别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包装、标识不符合规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