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擅自改变操作流程,将分离出的污油违规擅自销售。其中销售污油1486.07吨,价款人民币1163790元,销售污油915.31吨,价款人民币713550元。考虑到内贸船污油水所占比例约5.1%扣除后,实际销售燃料油(污油)2278.91吨,价款人民币1781596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擅自处置海关特定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公司情况说明、进出仓记录、汇票凭证、龙欣公司部分票据、相关当事人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8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