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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麦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19:02: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8次

    经查,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麦秆共计17票,申报税则号列为46021910(出口退税率分别为2019年16%,2020年13%),经归类部门确认,麦秆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14019090(出口退税率分别为2019年10%,2020年9%)。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商品归类答复单、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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