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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木制柜子币制申报错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01 21: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3次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报关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94036099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品名“木制柜子”,申报数量900件(47555千克),申报单价488.6899美元,申报总价439820.00美元。5月17日,当事人向我关申请改单,称该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为“人民币”,该票货物实际总价为439820.00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后补清单发票等单证、QQ聊天记录截图、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未退税证明、当事人报告、福州保税区保通报关有限公司报告、责任人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代理报关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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