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进口发电机组(旧)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7 20: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6次

    2022年5月16日和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发电机组(旧),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11501000(关税税率5%,增值税率13%),申报数量分别为1台和8台,申报价格分别为24000美元(EXW价)和94000美元(EXW价)。经海关验估、归类发现,上述两票报关单项下发电机组(旧)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50213100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项下,且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29829.83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报关单及随附材料;4、税款计核证明书及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5、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