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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塑料破碎机(旧)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1 14:03: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7次

    2016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塑料破碎机(旧),申报价格为人民币35000元。经查,上述塑料破碎机(旧)实际价格为35000马来西亚林吉特,当事人在代理报关进口业务过程中,因工作疏忽,误将35000马来西亚林吉特(RM)申报为人民币35000元,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塑料破碎机(旧)价值计人民币7.35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5978.4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代理报关委托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代理报关业务,因工作疏忽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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