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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花边等货物价格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1 17:57: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9次

    2016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灯配件、购物袋、花边等货物,申报货物共计15项,申报重量合计6277千克,申报总价为FOB 468676美元。
      经查,该票报关单项下实际出口货物共计16项,实际重量合计6281千克,实际成交总价为FOB 94668.69美元。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部分货物价值计人民币2415301.81元。
      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真实货物情况清单、部分采购小票复印材料、小规模纳税人资质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查问(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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