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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空箱装有腐烂橙子等货物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不实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16:3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1次

    2016年8月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空箱一批共计2123个,其中第474个空箱在通过海关卡口称重系统时被发现超重异常。后经海关查验,发现该 箱内装有腐烂橙子、纸板箱,重量为890千克。该涉案集装箱系当事人所有,集装箱申报信息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不实,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空箱申报单、处罚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被海关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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