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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鞋油等护理用品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5 21:45: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1次

    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7票鞋油等护理用品,申报数量共计35.72吨,申报价格共计145954.4欧元。经查,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伪报实际货物成交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走私进口鞋油等护理用品。经计核,上述7票货物实际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273968.7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52629.01元,偷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317243.38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讯/查/询问笔录、进口合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计核证明书、真实购货发票、银行明细、汇款记录、与外商的往来邮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以伪报实际货物成交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货物。其中对已扣留的8241个瓶装鞋油等货物予以没收;对已被当事人在国内销售、无法没收的其他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计人民币1027826.4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317243.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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