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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晶振和发光二极管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8 20:3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2次

    2016年4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票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晶振和发光二极管,申报数量分别为80000个和399360个,申报价格分别为47200美元和239616美元;申报品名分别为贴片LED和发光二极管,申报数量分别为16.8千克和184320个,申报价格分别为165000美元和110592美元;申报品名分别为贴片LED和发光二极管,申报数量分别为17千克和30720个,申报价格分别为275000美元和18432美元。经海关查验,晶振实际数量为40000个,另3票报关单的申报价格明显偏高,数量、价格与申报不符。经查,上述晶振的实际数量为40000个,实际币制为人民币,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经计核,上述货物申报不实部分的价值计人民币47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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