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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少塑料夹和猫跳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14:12: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7次

    2017年3月31日,梅山海关在对当事人的电子账册货物核查时发现,塑料夹和猫跳台等8个项号的货物存在数量短少情况,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储存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影响海关监管。经计核,数量短少部分货物价值人民币337101.11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2、税款计核相关资料;3、当事人补税材料;4、查问笔录和询问笔录;5、海关核查工作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储存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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