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散热器总成等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22:58: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8次

    2017年9月6日,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散热器总成等共计二十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8708911000(出口退税率为17%)等,申报总价为65091.8欧元(FOB价)。经海关查验发现,全部二十项货物品名、商品编码均申报不符,实际商品共计三十六项,品名为橡胶管等,实际商品编码为4009110000(出口退税率为15%)等。当事人单位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核定,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货物价格为人民币220290.43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4、退税额核定表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