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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散热器总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2: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3次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以 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散热器总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项一货物散热器总成(商品编码:8708919000、退税率13%)2760千克、项二货物汽车板簧(商品编码:7320102000、退税率13%)8871.5千克,项三货物制动鼓(商品编码:8708507300、退税率13%)5514千克、项四货物高压油管(商品编码:4009220000、退税率13%)251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上述四项货物申报总价为149025.99美元。当事人出口蚕豆1217千克,价值人民币1173067元;豆腐4952千克,价值人民币35802.96元;莲藕4839千克,价值人民币36776.4元;骨肉相连436千克,价值人民币6173.76元;油条732千克,价值8784元;五花肉323千克,价值5620.2元;汤圆691千克,价值9535.8元;玉米7641千克,价值32092.2元;去皮腿肉529千克,价值7406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豆腐、去皮腿肉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蚕豆、莲藕、骨肉相连、油条、汤圆、玉米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0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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