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进口黄色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粒子(PET)含固体废物且未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4 13:55: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2次

    2017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有9项,申报CIF总价共计100000欧元,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黄色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粒子(PET),第六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黄色聚酰胺-6,6粒子(PA66),第七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棕色聚苯硫醚粒子(PPS),该三项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3907611000、3908101101、3911900004。经海关查验,并经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鉴别,发现上述第一项货物为黄色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不规则颗粒(PET),第六项货物为淡绿色聚酰胺-6不规则颗粒(PA6),第七项货物为棕色聚苯硫醚不规则颗粒(PPS),该三项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码3915901000、3915909000、3915909000项下,均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需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未提供所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构成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经计核,上述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5.48万元。2018年2月13日,上述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测鉴定实验室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未提供所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9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