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1月29日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健安喜木瓜酶酵素压片糖等。申报税号2106909090(关税税率为22%,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0月19日经验估指令反馈,某报关单下第4、7、9、17、19、21、22项及某报关单下第2、4、6、16、18项货物应归入税号1806900000(关税税率为38%,增值税税率为13%),某报关单下第12、14项,某报关单下第10、11、12、19项货物应归入税号1806200000(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约人民币4.46万元。经案前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还在天津口岸申报进口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8票,同样有部分货物申报税号为210690909,实际均应归入税号1806200000、1806900000。此8票申报与实际不符,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约人民币4.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罚款4.6万元。
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