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为“立体显微镜”,原申报商品编号为9011100000,原申报总价为144000美元。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原申报第1项商品编号应为9011800090,商品关税税率由0%变更为1.2%。经计核,漏缴税款13039.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38万元。
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