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2年8月间,当事人将网购保税进口的商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从境外进口的包装物料(废纸皮)运出保税区并销售,但未依规办理征税手续。经归类,上述涉案货物废旧纸板应归类为4707100000。经平潭海关计核,出区销售的废旧纸板(废纸皮)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18909.29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80458.21元。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有好货公司授权委托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海关核定证明书、废品回收合同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将保税区内包装物料出区销售未办理报关征税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准确统计性与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