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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庸鲽鱼头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0:39: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87次

      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的冻庸鲽鱼头、冻庸鲽鱼尾等两票货物,该两票报关单中的庸鲽鱼等货物为格陵兰船籍的船舶捕捞,当事人提供上述对应货物的台湾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等规定,货物原产地应为格陵兰。经平潭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庸鲽鱼原产地申报不实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614845.21元,漏缴税款人民币 89255.89元,滞纳金1413.78元。证道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0日补缴漏缴税款89255.8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平潭证道公司查问笔录、平潭证道公司企业报告、企业资料、平潭证道公司提供银行交易凭证、外汇支付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进口冻庸鲽鱼等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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