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4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牛皮革边角料(碎料),申报税则号列为4107920090,申报重量为33809千克,申报总价为28737.65美元。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判定报关单下进口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证等复印件、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别报告化验鉴定证书、归类业务联系单、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查问笔录、货物墨西哥出仓单,墨西哥至美国运输发票,企业报告、报告、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进口的固体废物非“洋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