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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橡胶制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5 12:0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7次

    我关查获的违规案,现已调查审理完毕,查明:

    2017年12月15日,当事人申报一票出口货物,申报商品为O型密封橡胶制品,数量47375个,总价370017.48美元,商品编码40169310.00(出口退税率为9%)。该票货物申报出口放行后,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申报出口价格错误,实际货物总价为370017.48日元,并向海关报告。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合同、清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当事人报告、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能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申报不实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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