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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极针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20:10: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3次

    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进口精准型双极射频消融电极针等共十二项商品,其中第二项、第三项商品为精准型双极射频消融电极针,申报总价为15456.8美元,第四项至第十一项商品为双极射频消融电极针,申报总价为86278.4美元,第十二项商品为软性双极射频消融电极针,申报总价为38000美元,以上商品申报税号均为90189099991。当日,该票货物缴纳税款人民币190914.21元后放行。经当事人自查并向我关报明,该票货物中第二项至第十二项商品币制实际为欧元。

    经计核,上述货物共漏缴税款13927.7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装箱清单、订购合同、委托报关协议、公司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币制申报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我关报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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