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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自行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8 13:37: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4次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自行车、配件,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712008900、8714990000,申报总价分别为73493.28美元、10546.1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鉴定,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和配件,其中电动自行车、电池均属于危险货物,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8711600010、8507600090项下,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且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1.2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且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1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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