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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汽油发电机组”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2: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6次

    2019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汽油发电机组”,申报数量244台,申报总价均为420656美元,申报税号为8502200000(出口退税率16%),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汽油发电机组配件”,申报数量456个,申报总价均为420656美元,申报税号为8503009090(出口退税率16%),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纸箱”,申报数量9个,申报总价225美元,申报税号为4819100000(出口退税率13%)。3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关申请修改该票报关单币制,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出口“汽油发电机组”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修撤处理单、后补正确单证、增值税发票、跨境人民币业务收款回单、当事人退税状态查询打印页面、当事人报告、公司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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