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印花机织物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5:21: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7次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涤棉布75065米,申报商品编号540781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FOB105091美元,计人民币709553.41元。

      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印花机织物42429米,应归入商品编号5407610000,价值FOB59400.6美元,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