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项下古董油画4幅,申报商品编号 9706000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7%,申报总价为CIF870 美元。经查, 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9701101900,对应进口暂定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7%。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0.4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 证明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进口油画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 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二○ 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