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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鱼油胶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8 13:3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9次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新生命牌深海鱼油胶囊等一批货物,其中新生命牌鱼油胶囊41.933千克、新生命牌大豆磷脂胶囊977.949千克、新生命牌胶原蛋白咀嚼糖片140千克、新生命亿菌纤(固体饮料)155.36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01,进口关税税率为5%,进口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申报价格合计为CIF16462.6美元。

    经查,新生命牌鱼油胶囊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1504200090,新生命牌大豆磷脂胶囊、新生命牌胶原蛋白咀嚼糖片、新生命亿菌纤(固体饮料)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12%、20%,进口增值税税率均为17%。经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130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16882.5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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