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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转子组件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8 13:48: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4次

    当事人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转子组件12票,申报价格合计CIF3840698.2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09992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2%、进口增值税税率17%)。

    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41490909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4%、进口增值税税率17%)。

    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673319.2元。经海关核定,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0640.7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产品资料、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3次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9次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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