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快件包裹规格、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茂名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21:33: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0次

    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从快件渠道申报进口6个快件包裹存在规格、价格申报不实情况:

    (1)分运包裹申报进境物品为COACH单肩包1个,价格为610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实际物品为SAINT LAURENT(型号6331580EN04)挎包1个,价值10735.50元人民币。

    (2)分运包裹申报进境物品为COACH手提包1个,价格为855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内物品为COACH(型号C4064)手提包1个,价值3458.65元;LOUIS VUITTON皮带(型号MO333S)1条,价值500元人民币。

    (3)分运包裹申报进境物品为戒指(梅西MACYS|无型号|镀银)1枚,价格为162.26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实际物品为MACYS FINEJEWELRY钻石戒指1枚,价值6858.48元人民币。

    (4)分运包裹申报进境物品为石英手表(无中文品牌|ADEXE:2045C-06) 1块,价格为394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内实际物品为实为FREDBRIQUE CONSTANT(型号PC-200MCD14)手表1块,价值4046元人民币。

    (5)分运包裹申报进境物品为连衣裙(无中文品牌|URBANREVIVO) 1件,价格为251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实际物品为GUCCI黑色皮革(型号599065XNAH01000)连衣裙1件,价值25499.15元人民币。

    (6)分运包裹申报为TORY BURCH单肩包1个,价格为408元人民币。经查,该包裹实际物品为GUCCI(型号449663)背提包1个,价值12749.15元人民币。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涉案物品共计漏缴税款7750.6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物品进口报关单证、查验记录、偷逃税款海关计核证明书、购买记录截屏、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涉案货物照片、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