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芦丁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1 16:47: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5次

    2014年9月26日、2015年9月22日,当事人先后两次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芦丁共计120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484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2104.75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32999099,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9381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产品说明、出口退税咨询网的退税率截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