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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未脱壳白皮松子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南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7:46: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8次

    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未脱壳白皮松子两票。商品编码均为0802909010,数量合计1960千克,总价合计50940.4美元从阿富汗启运经停阿联酋(迪拜)进口,原产地均为阿富汗(原产地证明号分别为11632和12640),关税为零。

    经查,上述2票货物申报进口时使用的11632号、12640号《原产地证明书》收货地址均为阿联酋(迪拜),并无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2017】23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未脱壳白皮松子不能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属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空运提货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和申请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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