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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隔离霜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20:20: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5次

      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KISMILE花妍丝缎柔焦隔离霜 73179支(2195.37千克),申报税则号列为33049900.39(进口关税税率为1%,增值税率为13%)。经查,商品成分中含有莲花提取物,莲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税则号列应为33049900.31(进口关税税率为1%,增值税率为13%,需提交野生动植物进口证书)。

      主要证据:

      (1)进口货物报关单据;(2)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证明书;(4)查问笔录;(5)情况说明;(6)当事人主体资格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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