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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红外体温计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22:54: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0次

      2020年4月1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红外体温计申报税号9025199090数量180 台申报总价3646.08 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实际为医用红外体温计应归入税号902519901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处以罚款0.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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