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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蛋白提取缓冲液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3 17:08: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次

      2014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蛋白提取缓冲液申报型号Biology KitBM申报总价为美元6630元。经查验上述货物实际进口货物型号为56404、12943、69504等实际货物总价为美元6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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