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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气体质量流量计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7 19:43:53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29次

      首都机场海关稽查技术处对当事人于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气体质量流量计进行稽查。经稽查发现其中型号为GFCS、DFCS 的流量计共147个企业申报税号为90268000或90268010关税率均为0。实际该商品应为质量流量控制器应归入税号84818039关税率为7%。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1964.51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19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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