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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风向标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7 23:41:17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94次

      2015年8月4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票24200欧元。此票货物复运进境期限为2016年2月4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进境或正常出口等相关海关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所指之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约人民币1.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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