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塑料颗粒(再生料)”,申报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申报数量54400千克,申报总价33728美元。经查验、鉴别,实货为再生塑料颗粒,实货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2023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将上述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实规范够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