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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客车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9 23:39:45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16次

      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持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向满洲里海关申报暂时出境宝马WBAKR010小型越野客车1辆复运进境期限应为2020年9月15日。经查上述车辆于2022年12月20日自天津口岸运输进境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

      以上行为有ATA单证册、提单、箱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及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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