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申报品名为“已鞣未缝制切割毛皮”,净重1300千克,申报价格32911.91元人民币。经首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品名为“已鞣未缝制切割毛皮”,净重1300千克,申报价格32911.91元人民币。经首都机场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查验记录显示“货物为长短不一、颜色各异、形状不规则的片状、条带状毛皮物料,明显可见剪裁、拼接缝合痕迹,部分有破损情况。请根据备注后续处置”,推送至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现场。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的相关要求推送查验部门对商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查验部门取样送检,2021年12月7日反馈结果,查验记录显示“取样送检结果鉴定为固体废物”。经查,涉案货物为当事人与国外供货商订购的狐狸皮原料。该司对供货商订购的原料系二手皮毛原料的情况在鉴定前并不知情。该票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后,该司表示认可并联系供货商将货物退运。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企业情况说明、鉴定结论、退运相关单据等为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