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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精华液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1:34: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9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总计50项商品。其中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液(第23项商品)、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液(第24项商品)、HISTOLAB水漾焕颜特润乳(第30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爽肤水(第41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爽肤水(第42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精华液(第43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精华液(第44项商品)、HISTOLAB祛痘护理-舒缓精华液(第49项商品)、HISTOLAB祛痘护理-舒缓精华液(第50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3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HISTOLAB神经酰胺雪晶凝胶霜(第32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焕肤霜(第45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焕肤霜(第46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眼霜(第47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眼霜(第48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2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面膜(第36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49(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上述商品申报FOB总价合计为72370美元。经查验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液(第23项商品)、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液(第24项商品)、HISTOLAB水漾焕颜特润乳(第30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爽肤水(第41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爽肤水(第42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精华液(第43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精华液(第44项商品)、HISTOLAB祛痘护理-舒缓精华液(第49项商品)、HISTOLAB祛痘护理-舒缓精华液(第50项商品)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HISTOLAB神经酰胺雪晶凝胶霜(第32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焕肤霜(第45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焕肤霜(第46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眼霜(第47项商品)、HISTOLAB抗皱修护眼霜(第48项商品)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2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面膜(第36项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41(进口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5%,需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进口HISTOLAB透明质酸水漾精华液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6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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