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贸易方式一般贸易,申报税号8533211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FOB1506624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申报币制有误,应为日元。故向我分局移交该线索。经调查,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业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申报币制不符,致使申报不实行为发生。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伪报、瞒报的主观故意。综上,因此本案定性为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企业提供的贸易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经审理,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故定性违规。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