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及2021年5月24日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离线方阻测试仪”,原申报税号为9030820000,关税率0%。后经关税处报送税管局(上海)进行归类,经税管局(上海)认定,该货物实际税号应归入9031809090,关税率3%,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2094703元,漏缴税款71010.4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