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为打包钢丝,申报商品编码7204100010,数量为41460千克,总价9121美元。经查,此票打包钢丝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