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鬼道挂耳式经典混合咖啡(黑咖啡)共计1671.48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101120000(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3%),申报总价共计2659414日本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090121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以2101120000商品编号申报进口同种货物共计5票,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090121000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共计30178.70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