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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毛呢外套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8 21:5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2次

      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毛呢外套申报税则号列620211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650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男式T恤申报税则号列6109100021,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205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男式衬衣申报税则号列6205200099,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POB价格2560美元第四项申报品名为男式短裤申报税则号列610342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1290美元第五项申报品名为男士长裤,申报税则号列610342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3930美元第六项申报品名为女式T恤申报税则号列6 109100022,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3955美元第七项申报品名为女式裙子申报税则号列620453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5895美元第八项申报品名为女式长裤申报税则号列610462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6450美元;第九项申报品名为童装长裤申报税则号列6203439089,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FOB价格8985美元。经查实货为旧衣服38400件另有1248双旧鞋未申报均应归入税则号列6309000000,无出口退税率实际货值42239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振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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