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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合成软木棒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28 22:48: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次

      2018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合成软木棒12840千克,申报总价为38064欧元申报税号45041000,10,进口关税税率4%。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45041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3953.8元。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合成软木棒17120千克,申报总价为50752欧元申报税号45041000.10,进口关税税率4%。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45041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8843.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中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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